截至6月27日!上海就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绩效评价管理征求意见

2023-06-26 17:53:35

关于《上海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资料图)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形成各类研发机构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发展格局,为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提供有力支撑,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上海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邮件标题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件:fgc@stcsm.sh.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27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上海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3年6月19日

附件

上海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促进本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鼓励其承担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公共职能,形成各类研发机构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发展格局,根据《关于促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界定)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以承担公共研发职能为核心业务,在本市依法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企业和实施“三不机制”的事业单位(不明确机构规格、不核定事业编制、不受岗位设置和工资总额限制)。

第三条(机构职能)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研发职能,是指新型研发机构以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宗旨,承担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等职能。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规划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战略任务的新型研发机构的布局和发展,会同各区开展社会力量兴办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绩效评价和择优支持工作。

区科技部门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工作,审核、推荐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市科技部门备案,与市科技部门共同开展社会力量兴办的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价和择优补助。

第二章适用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分类推进)市、区科技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绩效评价和择优支持,引导新型研发机构更好履行公共研发职能。

第六条(备案条件)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战略任务的新型研发机构,由本市相关部门主动布局建设,并直接纳入市科技部门备案名单。

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的新型研发机构,可经区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后,在市科技部门备案:

(一)具有公共研发属性:以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为核心业务(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研发服务外包、教学培训、园区管理、生产性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单位);

(二)具有稳定的研发投入能力: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0%或达到500万元,尚未产生主营业务收入的,研发投入占总支出比例不低于50%;

(三)具有稳定的人才队伍:固定研发人员20人以上,占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研发人员占固定研发人员比例不低于30%;

(四)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及固定科研场地等研发基础条件:拥有科研仪器设备原价总值不低于200万元或上年度委托研发测试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固定场地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

(五)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设立机构章程,并在研发投入、机构运行、人才队伍建设、科研管理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建立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绩效评价对象)经市科技部门备案的社会力量兴办的新型研发机构,以及未实行以任务为导向的财政经费预算管理机制的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战略任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参加年度绩效评价。

实行以任务为导向的财政经费预算管理机制的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战略任务的新型研发机构,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申报、审核与评价流程

第八条(申报通知)市科技部门按年度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绩效评价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路径、申报材料等相关要求。

第九条(机构申报)新型研发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在线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绩效评价。上年度已备案的社会力量兴办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如实填报机构上一年度的运行情况。

为减轻机构申报材料负担,机构可选择是否参加绩效评价。拟参加绩效评价的新型研发机构,需在备案材料要求基础上,提交机构承担公共研发职能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审核与评价)区科技部门对申报机构的运营状态和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提交书面推荐名单,连同通过审核的材料一并报送市科技部门。

市科技部门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予以备案并公布名单,对参加绩效评价的新型研发机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价并公示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动态调整)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市科技部门在机构备案、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已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纳入备案名单:

(一)无正当理由未填报年度工作情况的;

(二)连续两年不符合备案条件的;

(三)备案和绩效评价申报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

(四)存在违背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绩效评价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评价重点)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价,主要包括:研发投入与产出、人才引进与培养、成果转化与产业支撑等情况。

第十三条(分类评价)围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等不同功能定位,分类设置评价指标与权重。

对主要从事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新型研发机构,侧重评价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效能、成果的原创性和学术贡献、吸引社会力量投入情况、机构的国际影响力等。

对主要从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侧重评价承担战略使命任务、攻克关键核心技术难题、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成果转化与产业支撑情况等。

第十四条(研发投入与产出)第十二条所称的研发投入与产出,主要考察:

(一)研发投入情况:包括研发经费投入总额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及吸纳社会资金投入总额,研发设备原值和研发场地面积等;

(二)研发产出情况:对科研论文、知识产权、体现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成果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开展综合评价,并重点开展代表性成果质量、贡献和影响力评价;

(三)研发投入产出效率情况:考察机构研发投入要素总量与产出总量的比例。

第十五条(人才引进与培养)第十二条所称的人才引进与培养,主要考察:新型研发机构固定研发人员规模及结构情况,并重点开展代表性人才水平评价,考察代表性人才在机构建设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中体现的创新能力、价值和贡献,包括集聚资源、带领团队、贡献学术与技术成果、实施成果转化与国内外合作交流等成效。

第十六条(成果转化与产业支撑)第十二条所称的成果转化与产业支撑,主要考察:

(一)技术服务:机构为非关联企业提供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总量、收入总额及覆盖面等情况;

(二)成果转化:机构具备的成果转化潜力或形成的成果转化效益、技术溢出效益等情况;

(三)产业支撑作用:机构参与产业规划与标准制定、建设产业创新基地和开拓产业新方向等情况。

第五章评价结果及支持方式

第十七条(评价结果)市、区科技部门根据机构年度绩效评价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一定比例分别给予“优秀”“良好”“较好”等评价结果,原则上“优秀”“良好”和“较好”的比例分别不超过当年参评机构的10%、20%和30%。

第十八条(经费补助)市、区科技部门按照市、区1:1配套的比例,择优给予机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总金额不超过机构上年度研发投入中非财政经费部分的20%。

其中,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评价结果为“良好”的,补助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评价结果为“较好”的,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重点支持)机构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科技部门推荐其纳入本市人才引进重点机构范围,相关机构引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按规定办理直接落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 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 月日。

(来源:上海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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