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为了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制度,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发〔1978〕104号、浙组〔1995〕12号、浙人政〔1998〕1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到达退休年龄工作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实行督办。
(相关资料图)
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6月份起组织人事部门将对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下发督办退休手续通知,各单位接到督办退休手续通知后,应将到达退休年龄工作人员的退休手续办理情况及时抄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
3、 二、重申办理退休手续程序: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周岁)的人员,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
4、各单位人事部门对本单位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其到达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到达退休年龄的下月办完有关退休手续,再下月改发退休费。
5、 三、对没有列入市财政工资统发的单位,要根据市编办申报增人计划要求,每年如实上报《当年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名单》。
6、 四、对《当年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名单》中的人员如发生职务、工作变动和延长退休年龄的,本单位人事干部要按程序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7、并填写《当年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情况变更表》,务必在变动的下月10日前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退休人员管理处修改有关数据。
8、 五、对接到督办通知书后,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的,予以通报,并暂缓其单位人员的增加,核减其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对纳入市财政工资统发的单位停发其单位应退休人员的工资。
9、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实行督办工作,是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切实加强干部人事管理的一项具体措施。
10、各有关领导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既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又要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各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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