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办税务登记证第一步:挂失。
当税务登记证丢失后,要在丢失的15个工作日内想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然后需要对遗失的税务登记证登报声明作废后,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证挂失确认,重新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二、补办税务登记证第二步:准备补办相关资料。
1、填写税务登记证挂失报告表,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栏签属审批意见并签字盖章。
2、刊登税务登记证声明的版面并盖公章
3、刊登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报头或刊头并盖章。
三、补办税务登记证第三步:税务机关受理
将相关资料提交到税务机关,通过审核后就可办理一个新的税务登记证了。
四,相关规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一般情况下从事工商行业者税务登记由国税办理,从事其它行业的税务登记由地税办理。
2、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3、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7、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