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死了,保险公司就不用赔钱了吗?
惨烈的车祸
【资料图】
2017年11月15日,泉南高速公路桂柳段发生了一起车祸。
涉事的三辆车,两辆是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挂车,还有一辆小轿车。
因为交通拥堵,小轿车停在其中一辆大车后面排队等候通行,另外一辆大车在小轿车后方,没有及时刹车,车头直接撞上小轿车的车尾,重力推着小轿车又撞向前一辆大车。
情景演绎
这起事故导致小轿车车体严重变形,车内三人全部死亡。
肇事大车的司机负全责,后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万保单引发的官司
而小轿车司机的一张保单,引发了另一场官司。
小轿车内死者三人,分别是驾驶员李良军,41岁,李良军的父亲李明济,71岁,李良军的母亲蒋秀玉,71岁。
李良军生前曾经买过一份巨额保险,警方联系上死者家属李春林之后,他们整理死者遗物时发现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拒,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他们为什么这么生气,保险公司又为什么拒赔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保单内容。
被保险人李良军,投保金额20万,按照每年5000元逐年交付,保险期间30年。
这30年里,如果李良军意外死亡且自身无过错,李良军的母亲蒋秀玉可以获得200万的保险理赔。
那么现在李良军是不是意外死亡?是的。他是不是没有过错?是的。
保险公司却拒绝了李春林的理赔请求,理由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已死亡,李春林不是适当的保险金的领取人。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这里我们再来补充一下李良军的家庭情况。
李良军是家里的独子,没有结婚,没有子女,也没有任何兄弟姐妹。
他的父母则有多个兄弟姐妹,父亲有一个弟弟,也就是前面提到的李春林,母亲则有4个兄弟姐妹。
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也就是说,不论是李春林,还是李良军的那4个姨妈,都不是李良军的合法继承人。
但明明有血缘关系,凭什么不能领取侄子的保险金?
交给法院的难题
2018年6月20日,李良军的叔叔李春林和姨妈蒋艳平等五人联合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获得那200万保险金,由法院确定各人的分配比例。
保险法规定
这个案子的重点,其实不在于保险公司是不是两不赔,也不是李春林等人是不是想获得不属于自己的钱,而是在于法律上对于这个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而且从技术层面无法确定李良军和蒋秀玉谁先死。
首先我们要先确定保险金的性质,是受益人的保险金,还是被保险人的遗产,如果是遗产,才能确定继承人,走继承流程。
《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时死亡时,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在这个案子里,被保险人李良军,和受益人蒋秀玉都死亡了,如果按照惯例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蒋秀玉先死,那么200万保险金就是李良军的遗产。
前面说了,李良军没有任何法定继承人,李春林等人无权领取。
原告(李春林)
但是如果按照《继承法》,应当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有其他继承人的后死,也就是李良军先死,蒋秀玉获得200万保险金,蒋秀玉死后,200万保险金作为她的遗产,由她的兄弟姐妹们继承。
原被告都认可保险金属于遗产,保险公司方面认为,五个原告都不是合法继承人,《保险法》作为上位法和特别法,应当首先适用,蒋秀玉先于李良军死亡是个法律事实,不能进行二次认定。
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就可以理所当然地不进行赔付。
原告代理人则认为,可以进行二次认定,根据《保险法》认定保险金是李良军的遗产之后,再根据《继承法》重新推定三人的死亡顺序,确定继承关系。
李良军的爸妈
这正是因为《保险法》和《继承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互相有继承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时,死亡顺序该怎么推定,所以在法律适用上可以有所选择。
但这么一来,等于认定李良军死了两次,这在现实中不可能发生。
难题交给了法院,2018年9月20日,法院第二次开庭进行了判决,首先认定了李良军除了父母之外没有其他继承人,父母除了李良军还有兄弟姐妹作为法定继承人这一事实。
然后综合《保险法》和《继承法》,认定没有继承人的李良军先于父母死亡,200万保险金作为李良军的遗产,由父母继承,再由父母二人的兄弟姐妹继承。
继承比例这样分配,李明济和蒋秀玉各得100万,李明济的100万由李春林继承,蒋秀玉的100万由她的四个兄弟姐妹各继承25万。
在这里,李春林等人不是作为李良军的继承人参与分配,而是作为李明济和蒋秀玉的继承人参与分配。
谁先死亡?
案子终于审理完毕,其实就算李良军没有任何继承人,也不代表保险公司一分钱不用赔,他们之所以非要上法庭解决这件事,大概率为了内部有个交代。
他们想赔钱,也得知道该赔给谁,有时候不是保险公司非要把简单的事情搞复杂,而是人在其位,不得不为,否则一旦扯皮出问题,饭碗就保不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