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或省委书记
巡抚是古代地方军政大臣职称,官职等级相当于现今的省长或省委书记。巡抚是中国明清时地方军政大员之一,又称抚台。巡视各地的军政、民政大臣。清代巡抚主管一省军政、民政。以“巡行天下,抚军按民”而名。
巡抚,就是“巡察抚慰”的意思,尊称抚台。巡抚最早作为特派员,原本代皇帝巡管地方。所以,清初巡抚不是按省设置的,到乾隆时才固定每省一个。后来巡抚逐渐演变为省级“一把手”,主管全省政务。清代巡抚如果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为从二品,加兵部侍郎衔就为正二品。不过总督比巡抚官阶更高,管辖范围更大,职权更重。
总督,意思为“总理督察”。最早是因为军事需要,由中央特派,跟巡抚一样,都是中央派下来的官。 所以,理论上无论是总督,还是巡抚,他们实际上都是中央的官,但又长期在地方上主持工作,并且后来干预地方行政,以至于总督和巡抚渐渐成了半中央半地方的省之上级官员。总督兼都察院都御史,官阶正二品,兼兵部尚书衔,就是从一品。所以,总督的级别比巡抚要高。但巡抚不是总督的下属官员,二者原则上是平等的。不过因为总督管辖的范围广,而且掌管多省军政。所以,我们通常认为总督比巡抚大。
总督偏军事,巡抚偏民事,总督地位高,廵抚实权大,总督重在协调,巡抚重在执行,乱世年看总督,太平年看巡抚。明时总督权力小,清时总督权力大。总督相对于大军区司令 ,巡防相当于省委书记。
职能
明代巡抚的设置,有其明显的阶段性,总的趋势则是逐步地方化和制度化,即由中央的派出大员向地方的军政长官转化,由临时性的差遣向永久性的机构转化。
巡抚设置的尝试期
宣德、正统时期,是明代巡抚设置的尝试期。其特点是,一般以某项特殊性差遣为过渡。先有专责,兼为巡抚的情况,在宣德、正统时有很大的普遍性。胡概、周忱曾相继巡抚南直。宣德八年,对巡抚的基本职责,也开始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巡抚与镇守并设阶段
巡抚之外,又有镇守,始置于英宗即位之初。因而在许多地方出现了巡抚与镇守并设的局面。在英宗即位后的不到五个月,江西、湖广、河南、山东、陕西诸省和宁夏、甘肃、辽东诸边均设置了文臣镇守,与巡抚并称“镇巡官”。景泰四年后,各地镇巡官陆续向都察院系统迁转,皆称“巡抚都御史”。巡抚考满,可望“回院”主持两京都察院事务。
全面地方化和制度化
景泰至正德,是巡抚的全面地方化和制度化时期。英宗复辟后,镇、巡合一,并保留了镇守久驻一地及更代原则,使巡抚的地方化和制度化前进了一大步。 巡抚编制的归属从景泰开始趋于划一。
巡抚资格的逐渐制度化
自成化、弘治以后,巡抚均于两京各寺卿、少卿,大理寺丞,资历较深的给事中、御史、郎中,以及在外之布政使、按察使、参政,资历较深的兵备副使、上等知府内推升。原职高者为副都御史,称巡抚某处右副都御史;原职卑者为佥都御史,称巡抚某处右佥都御史(张璁《论馆选巡抚兵备守令》,载《明经世文编》卷一七七),如“军门即巡抚登莱地方赞理征东军务兼都察院右佥都御史袁可立”(朝鲜李民宬《朝天录》)。
巡抚与京师的联系也相对减弱。景泰元年,巡抚与所有外官一样,得携家眷赴任,从而减少了巡抚与京师的个人瓜葛。成化二十二年废止了巡抚赴京议事的规定,等于承认了巡抚的地方化。
巡抚地方化、制度化的完成
至嘉靖,巡抚的地方化和制度化已经完成,并形成了四种不同的类型。
(1)居三司之上,为各省最高权力机构。明代全部十三个布政使司均设定员巡抚,三司属其管辖。这一类型,是明代巡抚的主流。
(2)加强对边境地区的管辖,为新省区建制的开端。这类巡抚主要设在边境地区,又多在原有的行都指挥使司的基础上发展而成,以辽东、宁夏、甘肃为典型。英宗即位后增设文臣镇守(天顺以后改称巡抚),逐渐由军事单位过渡为行政单位。
(3)组成特别区。这类巡抚主要设置在数省交界、统治力量薄弱的山区,以南赣、郧阳为典型。
(4)组成战区。这类巡抚有两种情况。一是设置于原来的边境重镇,如宣府、大同等,有相对的稳定性;二是根据战事的发展临时增设,事平则罢,如天启、崇祯时为抵抗后金而设置的登莱、密云等巡抚。但登莱巡抚自陶朗先、袁可立等继有十四任,直至明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