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是什么 河南地区是怎么处理校园欺凌的?

2022-09-29 14:41:38

是指同学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河南地区

河南省教育、法院、检察院、公安等11个部门近日联合出台《河南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力争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对校园欺凌坚持“零容忍”。

按照《方案》提出,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科室并向社会公布。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学校排查发现学生欺凌隐患苗头,并及时预防处置。 对于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须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予以相应惩戒。对于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并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 此外,在欺凌事件处理过程中,《方案》提出要避免二次伤害,要建立中小学生欺凌事件及时逐级报备制度,相关部门要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泄露有关学生隐私及其家庭信息,防止事态蔓延。 河南省还把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对在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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