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托运的相关规定
1.托运货物时应检查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按要求写货物托运书,明确是否保险,是否填写声明价值,并由托运人接货人双方签字或盖章。
2.托运人对托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托运政府限制运输及需要向公安,检疫等政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货物,应随附有效证明。
4.运输条件不同或性质相互对立的货物,应分别办理托运手续。
5.货物包装应适合航空运输的要求,严禁用草袋包装和草绳捆扎。
货物重量和体积
1.货物的重量按毛重,单位为公斤,不到一公斤的四舍五入。
2.贵重物品的重量按实际毛重计,计量单位为0.1公斤。
3.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一公斤计算。
4.非宽体飞机承运的货物,每件体积不超过40*60*100厘米,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公斤。
5.每件超大超重的货物,应先向总调报告,以征得同意方可承运。
责任义务
《华沙公约》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应承担责任的三种责任形态:
(1)旅客人身伤亡;(2)行李、货物灭失、损坏;(3)延误。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对旅客托运的行李、随身携带物品或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毁灭、遗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承运人应当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有正当理由”,不构成延误责任,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
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和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延误造成的损失既是承运人违反航空运输合同的行为,也是承运人侵犯旅客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存在责任竞合。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无论何人就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失提起诉讼,也无论其根据航空运输合同提起诉讼,还是根据侵权行为法提起诉讼,还是根据民航法或者有关的国际公约提起诉讼,均只能依照民航法规定的条件和赔偿责任限额提起诉讼。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