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基本原则是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缩写WTO),中文简称为世贸组织,是负责监督成员经济体之间各种贸易协议得到执行的一个国际组织,其前身是1948年起实施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秘书处。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拥有164个成员(截止2016年7月29日),成员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8%,有“经济联合国”之称。
基本原则
互惠原则(Reciprocity)
互惠原则,也叫对等原则,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贸易上的优惠待遇。它明确了成员方在关税与贸易谈判中必须采取的基本立场和相互之间必须建立一种什么样的贸易关系。
世界贸易组织的互惠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
一、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会,即所谓“投之以桃”、“报之以李”。
二、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老成员就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现行协定、协议的规定缴纳“入门费”——开放申请方商品或服务市场。
三、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历史充分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的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利益。因为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进行关税、非关税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及服务市场开放时,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其他贸易伙伴对这种自由化改革的反应,如果反应是良好的,即对等地也给予减让,则获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则较小。
相反,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由于一成员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现有成员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的,自然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带来的实际利益有世界贸易组织机制作保障,而不像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确定。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要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的大国。
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没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此外,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也应及时公布和通知世界贸易组织。
透明度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原则,它体现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协定、协议中。根据该原则,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需公布有效实施的、现行的贸易政策法规有:
(1)海关法规。即海关对产品的分类、估价方法的规则,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税率和其他费用;
(2)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3)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国内税、法规和规章;
(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5)有关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汇管理和对外汇管理的一般法规和规章;
(6)利用外资的立法及规章制度;
(7)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
(8)有关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区、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
(9)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和规章;
(10)有关仲裁的裁决规定;
(11)成员政府及其机构所签订的有关影响贸易政策的现行双边或多边协定、协议;
(12)其他有关影响贸易行为的国内立法或行政规章。
透明度原则规定各成员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上述的有关法规、条例、判决和决定。统一性要求在成员领土范围内管理贸易的有关法规不应有差别待遇,即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有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上述事项的法规不应与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触。但是,中央政府授权的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员对法规的实施履行非歧视原则。
透明度原则还规定,鉴于对海关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的必要,要求各成员应保留或尽快建立司法的或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和程序。这类法庭或程序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除进口商在所规定允许的上诉期内可向上级法庭或机构申诉外,其裁决一律由这些机构加以执行。
透明度原则对公平贸易和竞争的实现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市场准入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市场准入原则(Market Access)是可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它以要求各国开放市场为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的实现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化。市场准入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关税保护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和透明度原则。世界贸易组织倡导最终取消一切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虽然关税壁垒仍然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合法的保护手段,但是关税的水平必须是不断下降的。
促进公平竞争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不允许缔约国以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特别禁止采取倾销和补贴的形式出口商品,对倾销和补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制定了具体而详细的实施办法,世界贸易组织主张采取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公平的竞争。
经济发展原则
也称鼓励经济发展与经济改革原则,该原则以帮助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迅速发展为目的,针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接轨国家而制定,是给予这些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如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或是提高关税的“政府对经济发展援助”条款,仅要求发达国家单方面承担义务而发展中国家无偿享有某些特定优惠的“贸易和发展条款”,以及确立了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更长的过渡期待遇和普惠制待遇的合法性。
非歧视性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最惠国待遇,另一个是国民待遇。成员一般不能在贸易伙伴之间实行歧视;给予一个成员的优惠,也应同样给予其他成员。这就是最惠国待遇。这个原则非常重要,在管理货物贸易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位居第一条,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是第二条,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是第四条。因此,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所有三个贸易领域。国民待遇是指对外国的货物、服务以及知识产权应与本地的同等对待。最惠国待遇的根本目的是保证本国以外的其他缔约方能够在本国的市场上与其他国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非歧视性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是避免贸易歧视和摩擦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各国间平等贸易的重要保证。
1、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要点:
a、自动性:立即和无条件;
b、同一性: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c、相互性:既是受惠方又是给惠方,承担义务同时享受权利;
d、普遍性: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和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例外:
A、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在这些区域内部实行的比最惠国待遇更优惠的优惠,区域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无权享受;
B、对发展中成员方实行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如普遍优惠制;
C、在边境贸易中对毗邻国家给于更多的贸易便利;
D、在知识产权领域允许成员方就一般司法协助国际协定中享有的权利等方面保留例外。
2、国民待遇原则: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要点:
a、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这些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
b、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
c、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