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被称为“五四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被称为五四宪法。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五四宪法”的实行,适合了中国基本国情,推动了新中国在较短的时间内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作为现行宪法的“八二宪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五四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五四宪法”发扬了民主原则,坚持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经过3次大规模的讨论,“五四宪法”做到了科学性与通俗性的统一,易于为人民群众所理解、接受和遵守。
在主席看来,“五四宪法”起草工作的一个成功经验就是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即:经由全国人民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
发展阶段
从传统的国家学来看,宪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警察国家时期
国家与社会并未真正区分,统治者作为国家的代表,与代表人民生活环境的社会之间的关系如同家父长,统治者拥有至高权力,国家可以为人民等,规范以上事项之宪法即为“固有意义的宪法”。
自由法治国家时期
此一时期由于思想的启蒙、中产阶级兴起,国家与社会逐渐区分开来,此一时期的思想认为社会先于国家存在,且基于私法自治(即契约自由原则)而自发性形成,国家是为了使社会运作完善而产生的,因此政府对于社会的干预越小越好,透过天赋人权、议会制度、司法制度的确立,国家间接使社会运作顺利,人民权利透过间接的方式受到宪法的保障,所以又称为“形式法治国”。在此一时期,行政法开始出现,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特别权力关系等概念逐渐出现。
社会法治国家时期
鉴于前一时期国家任务范围狭隘,在私法自治及契约自由等前提之下,经济力强大的社团或财团造成市场垄断,对于人民权利侵害过巨,因此认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非完全重叠,也非完全分立的二元,而是应有适度的混合,国家形成社会秩序同时,也要对人民权利予以最低的保障,强调人民基本权利可直接以宪法为保障根据,并且宪法应加入基本国策,以补充性原则保障人民福利。此一时期,不只国家,社会的一般人民也要遵守宪法对于基本权的保障规定,但随着时间转移,因而使国家修改宪法的可能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