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贷平台投了钱还没到期,会不会打了水漂?”“发起债权转让好久了还没成功,平台回款能力出了问题吗?”“网贷就是骗钱的,不能信。”网贷行业在经历过大洗牌之后,类似于上述的言论不绝于耳。
但事实上,网贷行业也不能说是洪水猛兽,而是在市场需求驱动下出现的一次金融创新,由野蛮生长逐渐走向规范化、成熟化。尤其是,监管在引导网贷平台合规发展、平稳退出及转型的同时,也在推动平台妥善处理好借款人还款、逃废债、逾期风险处置以及出借人权益保障等后续问题。
随着专项整治工作的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持续收敛。对于网贷平台,出借人也不必过度惊慌或排斥。
监管明确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机构定位
纵观历史,每一次的金融创新都将经历野蛮生长、监管指引、行业洗牌、规范化的过程,网贷行业也不例外。网贷行业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后,监管部门于2016年8月24日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网贷平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定位。
《办法》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简单来讲,网贷平台就是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点对点”的借贷撮合服务。
具体来看,平台以“小额分散”的业务规模为主。借款人在平台通过实名认证后申请借款,平台为符合要求的借款人发布借款标的。出借人就可以在平台上自行选择借款标的,与借款人实现点对点的交易,建立民间借贷关系。在撮合的过程中,平台扮演的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角色。
由此可见,真实准确、公开透明的信息对于出借人来说至关重要,有利于出借人评估风险从而做出决策。2017年8月,监管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信披指引》),要求网贷平台披露机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等诸多信息,并对披露的内容及形式做出了详细的规范指引。
至此,包括《办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存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在内,网贷行业“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制度体系搭建完成。此后,监管又出台了关于转型退出、打击逃废债等一系列政策,稳妥推动网贷行业风险处置出清,加速网贷行业激浊扬清、走向合规的进程。
“资金存管+第三方保障计划”为出借人资金保驾护航
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网贷平台的业务资金与自有资金充分隔离。其中,平台业务全量由商业银行进行网贷业务资金存管,客户在存管银行开立个人存管账户,业务涉及所有资金流均在银行存管系统中完成清分和划扣。此举避免了平台挪用客户资金从而设立资金池的情况发生,更好地保障了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同时,这也是监管在《存管指引》中明确做出的要求。
实践中,网贷平台为了保障出借人权益,除信息披露及银行存管之外,还引入了第三方限额“保障计划”。以“保障计划”专款账户余额为限,为加入“保障计划”的借款人对应的出借人提供限额保障。该计划由独立的第三方持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且该第三方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平台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保障计划”专款账户中余额不能覆盖借款人逾期风险,平台出借人仍需在“保障计划”不能保障的范围内自担风险。另一方面,根据“一个办法三个指引”的要求,平台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不得对出借人提供任何保本保息的承诺,也不对借款人的还款提供任何担保承诺。因此,即使引入第三方限额保障计划措施,出借人仍需自行评估与承担出借风险。
对于恶意拖延甚至不还款的借款人,监管于2019年9月发布的《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支持在营P2P网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同时持续开展对已退出经营的P2P网贷机构相关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加大对网贷领域失信人的惩戒力度。
征信报告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一旦出现黑点,将会在方方面面受到限制。同时,通知还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P2P网贷领域失信人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等服务。
这一系列的惩戒措施必能有效地震慑借款人的逃废债行为,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威慑和惩戒体系,对于保障出借人权益发挥着极大的作用。
债权转让成功率及速度由市场化机制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出借人可能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在借款标的到期之前退出,这个时候就得把自己手中的债权转让出去,有人转让债权,必须有人承接债权,才能实现债权最终的转让,原来出借人的资金才能成功退出。
这就是“债权转让”,即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平台开通债权转让功能,与出借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在“锁定期”满后,出借人才可发起债权转让申请。
需要区分的是,债权转让是否成功与兑付之间是不能划等号的。只要当债权转让受让方是平台自身,才会存在平台兑付问题。但无论是从现有法律法规,还是实际的业务模式来看,平台只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与出借人并无借贷关系,自然也不存在“平台兑付出现问题”这一说法。
至于出借人最关心的“债权转让成功与否、速度快慢”,是由市场化机制来决定的。这一点从其定义上就能看得出来,债权转让本身就是投资人跟新的投资人之间的关系。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不能突破这一定位垫付资金,能够做的就是在出借人申请债权转让时最大化协助出借人寻找债权受让方。如果有其他出借人愿意受让该债权,则转让成功。如果转让不成功,出借人需继续持有借款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