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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5 19:50:13

民众网自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其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第三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三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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